4月26日是第20個(ge) 世界知識產(chan) 權日,易客滿國際物流 ,現在知識產(chan) 權已融入我們(men) 生活的方方麵麵,對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已經成為(wei) 每個(ge) 公民基本的守法常識。可是,除了製造假名牌、銷售盜版,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行為(wei) 還有哪些可以構成犯罪?讓我們(men) 來看看這個(ge) 案例。
廣告承攬郵寄仿牌業(ye) 務
被告人王某,自2012年起即開始通過互聯網發布青島某國際快遞公司可以郵寄仿牌(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的廣告,並成立公司開展國際快遞業(ye) 務。2017年,王某又注冊(ce) 成立青島某國際物流公司,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繼續承攬國際快遞業(ye) 務。
被告人曹某某自2013年到王某的公司工作,後擔任公司總經理,協助王某開展業(ye) 務。被告人嶽某某自2015年起在該公司負責貨物運輸工作。三名被告人在上述公司工作期間,明知他人委托運輸的貨物中有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仍然幫助運輸,協助銷售。
運輸仿牌被海關(guan) 查扣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曹某某運輸的假冒GUCCI、CHANEL、LV、ADIDAS、NIKE等品牌的商品被濟南海關(guan) 查扣,被查獲的物品中經鑒定為(wei) 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價(jia) 值人民幣390餘(yu) 萬(wan) 元。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曹某某、嶽某某運輸的假冒GUCCI、PUMA、LV、ADIDAS、PRADA等品牌的商品被青島海關(guan) 查扣,被查獲的物品中經鑒定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價(jia) 值人民幣30餘(yu) 萬(wan) 元。
侵犯知識產(chan) 權終獲刑
市南區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對王某、曹某某、嶽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訴。
經審理,市南區法院判決(jue) 被告人王某、曹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ge) 月和1年4個(ge) 月,緩刑兩(liang) 年,並處罰金。被告人嶽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判處免於(yu) 刑事處罰。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侵犯知識產(chan) 權刑事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chan) 權犯罪,而為(wei) 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chan) 、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chu) 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chan) 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檢察官介紹,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幫助運輸,協助銷售,構成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物流倉(cang) 庫管理係統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我們(men) 每個(ge) 公民都應該不斷提高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意識和守法意識。其實,守法就是對知識產(chan) 權最好的保護。”
(大眾(zhong) 日報客戶端記者 薄克國 通訊員 楊蘋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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