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一笑於2008年7月14日入職廣州某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與韋一笑的勞動合同。
公司於2016年4月8日向韋一笑出具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其中第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寫了兩條: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韋一笑於2018年1月19日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刪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第二條後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韋一笑的全部仲裁請求。
韋一笑對此不服,提出本案訴訟。起訴理由:離職證明寫上離職原因,對我之後的求職造成嚴重的負麵影響,打壓了我平等就業的權利,公司應當重新出具。
韋一笑訴稱:解除合同通知書上寫了解除勞動合同原因,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範疇,對我之後的求職造成嚴重的負麵影響,打壓了我平等就業的權利,故要求公司刪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第二條後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
公司答辯:離職證明雖然有解除原因,但不違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公司辯稱:我公司開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雖然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但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強生物流 ,故不同意韋一笑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法律並未禁止在離職證明中寫離職原因,公司無需重新出具。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因解除與韋一笑的勞動合同,作出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該證明書雖然記載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的規定,該規定並沒有排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記載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故韋一笑以此為由要求公司刪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第二條後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本院不予支持,故韋一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韋一笑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法律未禁止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記載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也不違反就業促進法規定。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當具備的內容,但並未禁止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記載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
公司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雖記載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網上購物流程圖 ,但也不構成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的規定。
韋一笑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證明書記載的原因不實,故韋一笑要求刪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第二條後重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韋一笑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8)粵01民終17016號(當事人係化名)
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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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製度,不能勝任工作……法院:離職證明中寫上這些原因不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