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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費-疫情蔓延,在英國法的租約下,船東可以拒停受疫情影響的港口嗎?

 海運新聞     |      2020-02-08 20:41
       隨著新型肺炎的蔓延,疫情勢必會影響各類租約的履行,包括安全港、繞航、停租、船舶的檢疫隔離造成的延誤等問題。本文將就疫情下的安全港問題進行分析。其他的問題,作者將在後續的文章中進行分析。

  在英國法的租約下,承租方有義務指定安全的港口讓船舶來行駛(在期租中),或者有義務擔保裝卸港口是安全港(在程租中)。如果指定的港口是不安全港,那麽船東有權不執行承租人的指令。船東拒絕停靠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會對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所以,當嚴重的傳染病疫情發生時,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是否是法律上的不安全港,是引起很多租約糾紛的問題。

  英國法上,關於安全港的判例基本上都是涉及港口的物理的或政治的特征,鮮有判例涉及到嚴重的傳染病疫情造成的港口的危險。本文旨在為租約的各方簡要地分析在疫情爆發下的安全港問題,並提示實踐中要注意到的問題。特別要提請大家注意的是,由於疫情在快速地發展和變化,如果各位讀者確實在今後碰到了本文中所提到的法律問題,需要獲取最新的基於個案的法律意見。

  一、安全港的定義
  
  什麽樣的港口才是安全港?英國法下的權威定義是法官Sellers L.J. 在 The Eastern City 一案子中做出的: “港口將不安全,除非在有關時間內,特定船舶能夠到達港口、使用港口並返回港口, 而不會在沒有發生某種異常情況的情況下麵臨良好的航行和航海技術無法避免的危險...“。至今為止,這仍然是對“安全港”這個概念的權威界定。所以,考慮新型肺炎疫情下的安全港問題,要從這個定義出發。

  二、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是否不安全?
  
  可以用來主張受疫情影響的港口不安全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靠港將威脅船員的健康;二是,靠港將會導致船舶被限製或禁止進入後續的港口。下文對這兩個原因能否導致目前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成為不安全港分別進行分析。

  1. 威脅船員的健康的原因

  雖然判斷一個港口是否安全通常主要是看港口是否對船舶有危險,但是,一般認為,如果港口對船員產生了不可避免的危險,即使對船舶本身沒有危險,港口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不安全的。

  但是,要成功地主張受疫情影響的港口,因為疫情給船員健康帶來危險,而不安全,條件是很高的。主張方要證明這個危險是該港口的特征,進入該港口很可能會造成船員被感染。在 The Saga Cob 一案中,法院判定,爭議港口的猩猩襲擊雖然可以預見,但是,上一次的猩猩襲擊是三個月前發生的,是個案,是港口的異常現象,所以,猩猩襲擊並不是港口的特征。除非風險足夠的高,使得合理的船東或船長都會拒絕將他們的船舶駛入該港,否則,港口是安全的。

  對於目前的新冠疫情,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個國家要采取措施來限製疾病的進出口,而不對國際交通進行不必要的限製。這說明這一疾病是可以通過預防和保護措施來限製其擴散的。因此,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是否不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1)該港口受疫情的影響的大小,和(2)該港口是否有適當的預防和保護措施,使得船舶可以停靠該港口而沒有船員被感染的風險。

  就目前的情況看來,沒有報告顯示中國沿海的港口嚴重地受了疫情影響,國際上的各個海運的組織(包括IMO等)也都沒有頒布關於出入中國港口的特別通知。因此,除非某些港口有真正的能使船員被感染的危險(如當地已經嚴重地被疫情影響,且港口沒有采取嚴格的保護和預防措施等),否則,中國的港口因為此原因被認定為不安全的可能性不大。

  2. 停靠受疫情影響的港口造成船舶被禁止或限製進入後續的港口

  如果停靠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會造成船舶被禁止或限製進入下一個港口或被下一港口扣押,那麽這個港口是否可以被認為是不安全的?對於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直接的判例。但是,權威的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該港口可以被認定為不安全,因為它造成了船舶不適航,對船舶有物理上的危險。(注:根據Eastern City 裏對安全港的定義,可以認定港口不安全的原因有物理上的不安全和政治上的不安全,而這裏提到的因為疫情產生的危險被認為是物理上的危險)。有幾個案例支撐這個觀點的。

  在Campia v. British India案中,由於該船來自受瘟疫汙染的港口,因此她的下一個港口要求她進行熏蒸。法院裁定,這使她不適合做某些特定的運輸,因此不適航。在“Giannis NK“一案中,船舶停靠受蟲害疫情影響的港口,導致一部分貨物有了蟲害,而這部分貨物對船上的其他貨物造成危險,因此被認定為是”危險貨物“。法官認定該貨物為”危險貨物“的邏輯推理,間接地為受疫情影響的港口可能是不安全港的這個觀點提供了支持。這兩個案子都說明了,與港口對船舶造成的物理上的損害相同,一個飽受疾病困擾的港口可能會造成船舶不適航。這種損害不存在於疾病的物理傳播,而存在於對船舶的後續航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限製。

  目前為止,世界上的絕大部分港口對來自這次新冠疫情的港口的船舶隻是有隔離、檢驗檢疫及宣告船員無被感染等要求,而沒有其他的限製(如禁止進港等)或要求(如要求船舶進行熏蒸等)。所以,筆者認為在目前階段,受疫情影響的港口可能很難因為後續港口的限製的原因而被認定為不安全港。但是,疫情每天都在發生變化,各個港口對於來自疫區的船舶的限製和要求也會發生變化,每個案子還是要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的。

  三、港口在指定時是安全的,但是事後變得不安全,各方該怎麽辦?
  
  在期租租約下,承租人在使用船舶時,有義務指定安全港,讓船舶在安全港之間行駛。在程租租約下,承租人在很多時候有義務擔保裝貨港和卸貨港是安全港(Asbatankvoy和Norgrain格式有明確的這樣的擔保條款,但是Gencon格式沒有這樣的明確條款。當租約中沒有這樣的明確條款時,在很多情況下承租人會被默認為有這樣的擔保義務,雖然不是絕對的)。

  在期租下,如果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在指定時是安全的,但是事後變得不安全了,船東有權拒絕執行承租人的指示,不進入該港口。承租人並不會因此而被視為違約,但是,承租人有義務撤銷原來的指定,並重新指定一個安全的港口。在程租下,承租人是沒有權利(或義務)在租約訂立之後重新指定港口的,因此,當原先指定的港口在事後變得不安全時,如果租約有對該情形的後果做明確的規定(如租約允許船舶行駛至離目的港最近的、船舶可以合理地安全到達的港口,或租約裏規定了涵蓋此事件的不可抗力條款),那麽就按租約的規定來操作,否則,租約可能會因為無法履行而終止。當然,雙方也可以同意變更港口(或租約的其他條款)來履行合同。

  四、實踐中要注意的問題
  

  
1. 船東要注意的事項


  如果承租人指定船舶進入受疫情影響的港口,船東要謹慎地決定其是否要遵循承租人的指示,因為,如果沒有足夠的理由來支持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是不安全港,而船東拒絕進入,這將會導致承租人有權中止合同和/或索賠損失,或者根據租約中停租條款的規定,主張停租。但是,如果船東有足夠的理由支持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是不安全的,除了可以拒絕進入該港口以外,也可以選擇在抗議的狀態下進入該港口。如果船東在抗議的狀態下進入該港口並遭受了損失,根據合同相關條款的規定,船東有可能有權從承租人處獲得賠償。

  在程租中,如果船東有足夠的理由判定裝貨港或目的港成為了不安全港,船東要查看租約是否有對此情形做規定(如,租約對於目的港的規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等),如果有規定的話,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事。若合同中沒有任何對這個情形的規定,那麽船東可能要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港口重新變得安全後再進入,或者在履約不能的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如:需要等待的時間過長等)主張合同因為履約不能而終止。

  2. 承租人要注意的事項

  在期租中,當船東對其指定的港口的安全性問題提出異議時,承租人要對港口做全麵的調查。隻有當承租人有足夠的理由認為港口仍然是安全的情況下,才能拒絕船東的不履行或變更指示的請求。如果港口確實已經變得不安全了,承租人要及時地指定替代的安全港口。否則的話,承租人就構成了違約,要對因此而給船東帶來的損失付賠償責任。

  承租人的指定安全港的義務是絕對的義務,而不僅僅是“盡勤勉義務“的義務,除非租約中有不同的規定(如 Shelltime 4)。也就是說,承租人必須要指定事實上安全的港口,而不能僅僅是他們認為安全的港口。所以,承租人在指定港口時要做全麵的調查,保證其指定的港口是安全的港口。

  在程租中,當原先租約約定的港口確實變得不安全了的話,而合同中沒有對相應的情形有規定,承租人可以積極地和船東達成租約的變更。否則的話,租約可能因為履行不能而被終止。

  結語

  某一港口是否是安全港,船東是否有權拒絕進入該港口,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實的問題,取決於事實上這個港口的疫情程度以及采用的預防和保護的措施的有效程度。從法律的角度,這個問題取決於在多大程度上船員有可能被感染。每個案子的情況都要分別地進行分析和判定。本文不構成對於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如果您在實踐中遇到本文中討論的問題,歡迎您谘詢本文作者毛飛律師(微信號:flymaofei; 郵箱:fei.mao@keystonelaw.co.uk)。

  作者簡介

  毛飛(Fei Mao) 是英格蘭及威爾士執業律師,執業英國法近15年。曾任 Ince & Co 的合夥人,現任英國上市律所Keystone Law的合夥人。她專注於航運、造船、國際貿易和其他商業爭議解決,協助客戶處理相關的跨境訴訟和仲裁。毛律師常年為船廠、船東、租家、國際貿易商、銀行、保險公司等客戶,提供有關造船、船舶融資、船舶買賣、航運、國際貿易等方麵的法律服務,包括處理相關的商業糾紛、代理相關的訴訟和仲裁。她成功處理了無數在倫敦、香港、新加坡的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包括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ICC)以及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等仲裁規則進行的仲裁,也處理了很多英國法院的訴訟。毛律師還經常協助客戶談判、起草、審查和修改各種法律文件。毛律師畢業於牛津大學、廈門大學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常年服務於多家中國大型國企和跨國公司。毛律師精通中英雙語。《世界法律500強–亞太區》連續多年盛讚毛律師為航運律界的領軍人物,高度認可她的“深厚的專業知識儲備”和“務實的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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